牢守体育赛事活动风险底线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意见》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14年国务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以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措施推动体育发展,如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体育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体育市场火爆,体育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近年来,在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反体育精神、行业规范的现象和不法行为,例如操纵比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赛场暴力、言行失范、执裁不当、弃赛罢赛、作风不振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损害了体育的社会形象,有些恶性事件还引发了较大的负面舆情,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
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意见》坚持立足于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围绕“如何构建科学文明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氛围和观赛秩序”,从法律层面进行系统化、根本性治理。《意见》通过建立健全体育赛场行为规范、防控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体育赛场行为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体育赛事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部分。第一部分确立了“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体育赛场行为管理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包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观众等各方的义务,严禁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或赛场暴力行为等,严禁观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等具体规范。第三部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体育协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规定了体育协会的行业处罚、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公安机关的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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