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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0 16:47: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2号令)相关工作要求,广东省体育局起草了《广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dyjsdj@gd.gov.cn

  2.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晴朗路68号广东省体育局青少处(请在信封上注明“等级标准意见征集”字样),邮编510105。

  3.电话:020-83815010,020-37591017。


广东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29日


广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点击即可下载)


广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广东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局制定全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并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运动员,系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实施。


第二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七条  广东省体育局授予本省省级比赛等级称号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八条  广东省体育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九条  广东省体育局授权广东省社会体育和训练竞赛中心(以下简称“省社训中心”)负责运动员等级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主办单位在“广东省社会体育和训练竞赛中心网站”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广东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行修正的,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布修正说明,再发布授予文件。

  (三)公布:广东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信息、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10日内,向省社训中心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申请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参赛单位应同时上报放弃申请说明,注明放弃申请名额的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我省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赛前应提供相关总会同意参赛并被授予等级称号的意见书。

  经查实为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但参赛时未能提供港澳相关总会意见书的,所授予等级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广东省体育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等级称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20-83815010,020-37591017,邮箱地址:ydyjsdj@gd.gov.cn,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16号。

  第十八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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